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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公司对挂靠方独自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王彬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1
浏览量:4499

被挂靠公司对挂靠方独自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XX(化名)挂靠劳务公司承接乡村公路硬化路工程,劳务公司考虑挂靠过程中会存在一些不可控法律风险,因此未对令XX授权以劳务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以劳务公司名义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挂靠期间,令XX以自己名义向工程所在地的石材加工公司采购砂石(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令XX以自己的名义向石材加工公司出具了欠石材加工公司129910元的《欠条》。

因令XX未能及时支付相应货款,石材加工公司以令XX与劳务公司存在挂靠为由,将令XX、劳务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299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费。

起诉后,令XX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法院电话联系,令XX对欠条出具真实性没有异议,认可自己是劳务公司下面的施工班组。

劳务公司代理律师认为,令XX未获得劳务公司任何授权且实施上述行为劳务公司并不知情(更不存在事后追认),劳务公司与石材加工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商业往来,且欠条及送货单都不能证实与劳务公司有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令XX并非劳务公司员工其行为,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亦未获得劳务公司授权,不构成代理行为;亦不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故,令XX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劳务公司无关,且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相对性,石材加工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向令XX主张债权,故请求驳回石材加工公司要求劳务公司承担货款支付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挂靠关系中,挂靠方是否对被挂靠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公司是否负有货款债务的清偿义务?

2、本案是否符合职务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判决结果:

XX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石材加工公司货款129910元,并以129910元为本金,从20184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利息。驳回石材加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由于案涉买卖合同缺乏书面形式,涉案《欠条》上并未载明欠到原告材料款字样,但原告先持有该《欠条》主张权利,而欠款人令XX对书写欠条案涉材料款129910元也无异议。因此,石材加工公司与令XX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涉案《欠条》系石材加工公司与令XX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的最后结算,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令XX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所欠货款。

石材加工公司要求劳务公司承担责任,因劳务公司并非涉案买卖合同当事人,且石材加工公司也无证据证明令XX购买材料系公司职务行为,加之石材加工公司一直与令XX联系供货事宜,且石材加工公司与令XX系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建设施工合同关系。现石材加工公司以劳务公司与令XX系挂靠关系为由,向其主张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货款,没有法律依据,其观点不予采纳,其请求应予驳回。

参考法律依据: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律师提醒:

工程挂靠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且挂靠行为违反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之相关的相关合同都处于风险之中。工程挂靠现象虽然普遍存在,但对此可能诱发的相关法律纠纷及法律风险更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如:工程挂靠过程中挂靠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极可能会被履行职务行为?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以及常见的民工工资问题、工伤问题等以及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合同违约等问题,被挂靠公司都将有可能陷入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的不利局面。因此,风险把控尤为重要。

文书:(2019)黔0322民初3249

承办律师;王彬彬,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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