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云民三初字第342号
原告唐XX,男住四川省xx区xx号。
原告徐XX,男住四川省xx区xx号。
委托代理人刘旭,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XX公司,地址贵阳市x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刘跃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富刚,男,汉族,1954年1月27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旭东路6号3单元6号,系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芦凤义,男,汉族,1964年12月9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永乐路97号9栋3单元32号,系公司副经理。
被告贵阳XX公司第四分公司,地址贵阳市XX区XX号。
负责人刘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平禹、王彬彬,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XX区XX栋。
法定代表人肖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元洪,贵州骏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思铭,男,汉族,1982年2月25日生,系贵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第三人葛XX,男,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第三人李XX,男,其余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XX诉被告贵阳XX公司、贵阳XX公司第四分公司、贵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葛XX、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5元,减半收取2697.5元由原告欧XX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艾志安
代理审判员 武晋军
代理审判员 蒋毅贤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龙 茜